数字经济是什么?挑战是什么?需要干什么?
张为付
2022年1月12日,国务院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对我国“十四五”时期数字经济发展作出部署安排。《规划》指出,“十四五”时期,我国数字经济转向深化应用、规范发展、普惠共享的新阶段。由此,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必将成为我国推进信息技术软硬件产品产业化、规模化应用,提升关键软硬件技术创新和供给能力的重要手段。
一、数字经济是什么?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和不同的产业行业相支撑,比如大家广泛认同的农业、工业和服务业这三个大类的产业,在这三大产业中又有不同的行业。
在传统的产业行业发展中,可以说产业相互间是相对独立的发展和存在的,并不是说产业间不愿交叉融合,而是由于技术手段、环境制度限制了产业间的进一步交叉与融合。
当新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环境达到一定水平时,不同产业行业和不同群体要素间的融合需求可能实现时,要素间的整合和产业间融合的新的生产动能会被释放和挖掘,社会经济发展则会向前大进一步。而现代信息技术与制造技术的发展,社会制度环境的进步无疑会引发新的经济形态的产生与发展,这就是数字经济形态。
其实数字经济是人类通过对不同领域、行业、产业和社会的数字化知识与信息的识别、选择、加工、过滤、存储、使用,引导促进现实资源要素的快速优化配置与再生,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经济形态。
数字经济是一个内涵比较宽泛的概念, 凡是直接或间接利用数据来引导资源要素发挥作用, 推动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经济形态都可以纳入其范畴。在技术层面, 包括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5G通信等新兴技术。在应用层面,“新零售”、“新制造”等都是其典型代表。在制度环境方面包括数字经济的法规规范、规划计划等。
(一)数字经济是服务经济一个部分。但数字经济不是一个独立的经济产业,仍是服务经济的一部分。因为数字经济是指将数字技术和规则应用于整个经济社会活动之中,从而提高生产活动的效率、提升生活活动的质量、促进管理水平进步、增加社会福祉。本质上来说数字经济是服务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数字经济能自成一个行业体系。数字经济是一个经济系统,是通过应用数字技术去改善经济环境、参与经济活动、创新经济模式、发挥经济动能,形成一个自我完备的运行体系。数字经济是融合经济。数字经济也是一个信息和商务活动都数字化的全新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系统。在这一系统中,企业、消费者和政府之间通过网络进行的交易、互动迅速增长。数字经济是多赢经济。数字经济主要研究生产、分销和销售都依赖数字技术的商品和服务。数字经济的商业模式本身运转良好,因为它创建了一个企业和消费者双赢的环境。
二、数字经济有哪些特征?
(一)数字经济具有时空突破性。数字经济以现代网络技术为支撑。互联网突破了传统的国家、地区界限,被网络连为一体,使世界各个主体紧密联系起来,将地球变成为一个“村落”,将各个主体变为一个“网结”。支撑数字经济的数据可以突破区域和时间限制,沿着网络在全球范围内快速转移和被上传下载,被不同的群体和个人使用,完全突破了任何传统生产要素的流动限制。
(二)数字经济可以全时域运营。现代网络技术突破了时间的约束,使人们的信息传输、经济往来可以在更小的时间跨度上进行。数字经济是一种大数据经济。现代网络技术可以便捷收集、整理、分析各个主体的数据,进行类别分析后提供给不同的市场主体。数字经济是速度型经济。现代信息网络可用光速传输信息,数字经济以接近于实时的速度收集、处理和应用信息,经济节奏大大加快,促进了市场效率。
(三)数字经济具有产业融合性。数字经济的发生与发展都与其具有高度的产业行业融合性和对不同要素资源的动员集中性相关联的,数字经济虽然自成一个行业体系,但必须服务于其它产业的发展,并通过自身的优势整合其它产业和生产要素,进而融合于其它产业和提升要素的生产率。数字经济是其它产业发展和各种资源高效配置的助推剂、融合剂、催化剂、增效剂,但不可以脱离其它产业而独立发展。
(四)数字经济具有经济外部性。数字经济边际成本递减。数字经济是一种知识经济,对全社会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增质提效的效应,因为知识产品的边际生产成本下降,边界收益提升。数字经济具有规模性。数字经济也具有产业链的特征,不同的市场主体提供不同的数字信息服务,形成一个数字经济链,这些市场主体通过实体或虚拟的方式进行时空的集聚,完善了产业链的完备,从而具有规模经济效应。数字经济具有外部性。就是数字经济在服务其它经济形态发展过程中,自身不断强大,只要在规范的法规约束下,整个社会经济发展都会从中受益,为整个社会带来一个正向的外部性。
三、发展数字经济的困难是什么?
以江苏省数字经济发展为例,目前面临一系列困难,在全国也具有一定的共性。
(一)新技术应用覆盖面不足,市场主体引领性不强
一是新技术应用领域较为局限,数字红利尚未普及。目前全省数字技术的应用主要集中于工业、政务、交通、安防和教育等层面,在农业领域的应用不足,相比较而言大数据在工业方面的应用比例为19.5%,而在农业方面的应用仅为2.7%;企业技术研究方向主要分布在采集、分析、可视化和存储方面,总量占比超过60%,数字新技术的应用范围以及新技术的研发有待扩大。
二是缺乏龙头企业,现有企业创新能力不高。虽然拥有超过6700家大数据企业,但“有高原无高峰”现象明显,缺少像中兴、百度、阿里巴巴、腾讯一样能够聚集核心技术数字经济人才的“引领型”的科技企业。尽管当地大数据企业对于数字技术的研发投入不断加大,但创新能力不足,自主研发出的高端产品不多,研发点也较为分散。
三是数据共享平台不多,各地市之间尚未形成联动。虽拥有4家区域大数据开放共享与应用试验区,但主要分布在苏南地区以及处于苏北的徐州市,而苏中地区以及除徐州之外的苏北地区尚未建成此类平台,大数据开发共享平台仍然处于量少状态。
(二)数字人才结构性短缺,规模与质量都需提升
一是数字人才结构性短缺问题严重。与ICT产业相比,传统制造业的融合型数字经济人才优势更为明显,如苏州、无锡、常州,占比超过40%。调查显示,2020年南京发布的1429条与大数据有关的招聘信息中,对大数据研发工程师、大数据挖掘分析师和大数据销售业务经理的极大需求,显示出产品研发、深度分析、数字营销等方面的人才供给短缺。二是省内数字人才流出隐患突出。虽然整体上江苏数字经济人才呈现净流入态势,但就长三角区域来看,上海、杭州和苏州等一线城市的综合吸引力较强,南京、无锡、常州等城市人才流失比重较高,流入/流出比均在0.5以上,属于人才净流出状态。三是人才竞争力整体不强。全省数字人才学历主要集中在本科生阶段,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不足。南京、苏州、常州、无锡等城市数字人才本科生占比超过三分之二,硕士占比不足三分之一,博士占比低于3%,且大部分数字人才都处于初级职位,标志性成果产出不多。
(三)关键领域发展不成熟,产业结构有待优化
目前,江苏省数字经济还处于发展不充分阶段,在具有引领性的产业领域中尚未形成自己的新型竞争优势,创新链与产业链之间衔接不畅,科技服务中介小、散、弱。例如,虽然江苏省5G覆盖率几乎达到全省覆盖,但就5G产业结构来看,江苏省的5G产业链呈现“U型”,这说明中游企业较弱,体现了江苏省仍然存在关键技术瓶颈、产业链衔接不畅以及产业结构不合理等一系列问题。
四、发展数字经济需要做什么?
(一)以新基建为抓手,推动全领域数字化转型
一是加快新基建的建设,巩固对数字经济土壤的培育,进一步开发人工智能、5G技术、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方面的技术,实现企业技术、业务、人才和资本的优化配置,从而提高数字生产力。二是推动制造业智能化转型,发展工业互联网,进一步挖掘5G在制造业领域的应用,积极创建国家“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先导区。发展数字化生活和服务业,打造“数字社会”“数字生活”和“数字政府”。加快农业数字化融合发展,尤其是要注意数字经济在农村的发展,推动城乡网络一体化建设。三是政府采取相应措施鼓励企业进行数字化转型,对于优先转型成功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或政策优惠。而企业为了自身利益以及社会进步,更应该积极探索数字化转型的道路,勇于尝试应用新技术。
(二)以创新联合体为依托,打造强支撑的载体平台
一是充分利用江苏省高校资源,构建数字创新联合体。加大对数字技术的研发和投入,组织重点高校和龙头企业共同打造数字经济创新联合体,增强关键核心技术的创新能力。二是加快功能性平台建设,促进数字信息共建共享。依托5G网络、工业互联网、大数据平台、云计算中心等,打造数字经济信息服务平台,实现海量数据存储、大数据分析计算以及数据共享等功能。三是引进培育一批独角兽企业和瞪羚企业,培育省内数字经济龙头企业,形成数字经济发展新优势。
(三)内培外引并举,储备高水平数字化人才
一是整合政府、院校以及行业资源,建立健全数字经济人才培养体系。充分利用江苏省高校资源,依据市场人才所需调整数字人才培养方向,弥补市场上基础性数字技术人才缺口。联合相关部门共同绘制数字经济人才分布图,建立数字经济人才数据库,帮助实现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改善数字人才结构性短缺的问题。二是参考北上广浙等城市的数字人才引进政策,实施高端数字人才专项优惠,同时给予研发数字新技术的企业给予针对性的优惠政策,鼓励通过柔性人才引进吸引海外高质量数字人才。三是加快制定江苏省数字经济人才发展“十四五”专项规划,依托省内各类人才项目和人才工程,加强数字经济人才引进和培养,尤其注重关键技术领域的人才储备,提升数字经济发展的核心动力。
(四)建立公平的自由竞争审查与监管制度
一是要清理和废除有悖于市场公平自由竞争的规章制度,扫除既有的制度障碍。要从维护市场的公平自由竞争性出发,对经营者之间的共谋行为、垄断行为进行事先防范,禁止互联网超级平台或科技巨头的自我优待行为,防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控制、垄断协议合谋等行为,有效解决市场封锁问题,维护互联网领域的公平自由竞争,促进互联网平台和科技巨头的健康发展。
二是要提供安全且公平交易的产品与服务以确保用户合法权益。一方面,要监管并排除互联网超级平台企业的“大数据杀熟”行为,明确互联网超级平台或科技巨头的责任在于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给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优良和服务到位的产品。另一方面,要监管并排除互联网超级平台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带来的互联网金融系统性风险。
三是要提升相关部门的反垄断监管和执法能力。一方面,要提高和加强监管和执法机构的业务水平。随着互联网技术的纵深发展,当前的垄断问题亦越来越新颖和隐蔽,这就要求监管和执法部门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自身的认知能力、业务水平(特别是技术水平),通过多方论证,及时制定部门规章和管理办法,通过客观取证,有效开展执法活动。另一方面,要增加反垄断的执法资源。随着数字经济规模不断发展壮大,反垄断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且类型越来越复杂。相比之下,当前我国反垄断的监管和执法资源滞后于与日俱增的数字经济规模及其垄断案件数。有效解决这一矛盾,需要增加反垄断监管和执法队伍在财力、人力和组织建设等方面的配套。
作者简介
张为付:现代服务业智库首席专家,南京财经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