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领域垄断表现与反垄断对策
夏勇 张为付
习近平主席在8月30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时强调,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要从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战略高度出发,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创造广阔的发展空间,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该领域的非法垄断问题呈现出规模扩张且类型复杂之局面,反垄断亦成为数字网络空间治理的重难点问题之一。
一、垄断的属性与类型
垄断也称为独占,是经济学术语,是一种市场结构,指一个行业里有且只有一家公司(或卖方)交易产品或者服务。一般分为卖方垄断和买方垄断。卖方垄断指唯一的卖者在一个或多个市场,通过一个或多个阶段,面对竞争性的消费者;买者垄断则恰恰相反。理论推断垄断者在市场上,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需求,调节价格与产量,但至今为止没有确切案例提供支持。
在某些特定行业里,会出现自然垄断。此类垄断会使所在行业的运营更加高效,比如铁路建设,国家电网等等,过多的竞争只会让此行业运营效率降低,从而引发市场失灵。政府有时也需要适度干预,制定政策,但前提是让市场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让经济(或者此行业)以最高效的方式运行。
垄断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在资本主义社会发达阶段的表现较为明显。垄断是竞争发展的必然结果其出现又抑制了竞争。
一是自然垄断。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了决定性作用。企业在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其结果是经济效率更高的企业获得市场认可,存在且不断发展壮大。自然垄断思想可追溯至20世纪70年代芝加哥学派的“经济效率至上”思想。与哈佛学派倡导的将市场份额和集中度(“大即原罪”)作为垄断的判定标准有所不同,芝加哥学派依据经济效率判断一个企业是否涉及垄断。按照这一逻辑,可以推断,市场上没有永久的垄断,唯有不断前进的技术更迭、市场更新和垄断企业更替。这就意味着,自然垄断的问题应该交给市场竞争和技术创新,只有当市场上出现非法竞争带来的非法垄断时,方可需要法律加以规范。
二是非法垄断。企业通过非正当竞争手段取得市场支配地位,或是在取得市场支配地位以后进行非正当竞争封锁市场,严重侵害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般而言,这些企业往往采用诸如固定价格、捆绑销售、商誉诋毁、裹挟交易等“显性”非正当竞争手段获取市场支配地位。而随着互联网技术应用场景的推广,互联网超级平台和科技巨头往往采用依托数据算法进行价格歧视的“隐性”不正当竞争行为。比如互联网巨头控制和非法使用私人数据、偷录私人信息、以算法控制信息等侵犯个人隐私、控制言论自由等。
二、数字经济时代我国面临的垄断挑战
一是企业通过非正当竞争手段取得市场支配地位。互联网超级平台和科技巨头往往可以利用其规模经济和低边际成本等优势,较为容易地进入多个领域开展业务活动并形成一个超级的“俱乐部”或“巨无霸”。为扩大自身的市场势力并取得市场支配地位,一些互联网超级平台或科技巨头便会出现“二选一”、商誉诋毁、裹挟交易等的“显性”不正当竞争行为。以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实施的“二选一”行为为例。“二选一”行为本质上是一种“独家交易”行为,是指两个企业订立垄断协议,其中一方承诺另一方,在某个市场或某个领域仅与对方而不与对方的竞争对手进行交易。尽管企业之间享有合同自由,但协议双方通过这种“二选一”行为恶意排出竞争对手,或者阻碍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进而很大程度上封锁市场,这属于明显的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在确保自由竞争和保护所有权的条件下实现合同自由。由此可见,当企业通过非正当竞争手段取得市场支配地位时,平台市场的公平自由竞争受到侵蚀,必须对此种非法垄断行为进行必要的反垄断。
二是企业在取得市场支配地位以后采取的限制竞争或市场封锁行为。主要体现为依托算法进行大数据杀熟的“隐性”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隐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给消费者带来巨大损失,而且会引发金融系统性风险。互联网超级平台或科技巨头利用控制用户数据的支配优势,借助算法对不同的用户实施“一级价格歧视”,据此最大限度地收割各用户的“消费者剩余”。这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当用户逐渐认识且反对这种因大数据杀熟而导致的“一人一价”行为时,必然会导致大规模“退、换”服务和投诉行为,由此引发的违约率必然上升,进一步地会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这种依托算法推荐和大数据荟萃分析等的“隐性”不正当竞争行为,会对金融系统构成较大的威胁,必须加以遏制。
三、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的对策
一是要引进事前的公平自由竞争审查制度以确保市场公平自由竞争。一方面,要清理和废除有悖于市场公平自由竞争的规章制度,扫除既有的制度障碍。另一方面,要从维护市场的公平自由竞争性出发,对经营者之间的共谋行为、垄断行为进行事先防范,禁止互联网超级平台或科技巨头的自我优待行为,防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控制、垄断协议合谋等行为,有效解决市场封锁问题,维护互联网领域的公平自由竞争,促进互联网平台和科技巨头的健康发展。
二是要提供安全且公平交易的产品与服务以确保用户合法权益。一方面,要监管并排除互联网超级平台企业的“大数据杀熟”行为,明确互联网超级平台或科技巨头的责任在于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给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优良和服务到位的产品。另一方面,要监管并排除互联网超级平台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带来的互联网金融系统性风险。
三是要提升相关部门的反垄断监管和执法能力。一方面,要提高和加强监管和执法机构的业务水平。随着互联网技术的纵深发展,当前的垄断问题亦越来越新颖和隐蔽,这就要求监管和执法部门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自身的认知能力、业务水平(特别是技术水平),通过多方论证,及时制定部门规章和管理办法,通过客观取证,有效开展执法活动。另一方面,要增加反垄断的执法资源。随着数字经济规模不断发展壮大,反垄断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且类型越来越复杂。相比之下,当前我国反垄断的监管和执法资源滞后于与日俱增的数字经济规模及其垄断案件数。有效解决这一矛盾,需要增加反垄断监管和执法队伍在财力、人力和组织建设等方面的配套。
作者简介
夏 勇:现代服务业智库研究员,南京财经大学讲师
张为付:现代服务业智库首席专家,南京财经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