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现三次分配,促进共同富裕
夏勇 张为付
习近平主席在8月17日主持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重点研究了共同富裕问题。会议指出,在实现共同富裕的路径方面,要构建初次分配、再次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目标扎实迈进。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需要分阶段推进。那么,在实践过程中,如何正确处理好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以更好落实三次分配,更高质量推进共同富裕呢?
一、初次分配依靠法制下的市场
依靠社会主义市场法制可以形成起点更加公平的初次分配。初次分配,即由市场根据效率或者要素进行分配,亦可称之为市场化分配,比如劳动者根据“多劳多得”原则获得相应报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富不断集中会引发贫富差距社会问题,表现在:一是“赢者通吃”的特点导致初次分配的结果往往是富人越来越富,穷人越来越穷;二是纯粹追求效率会带来垄断,强者越来越强,挤占后来者生存空间。由此可见,如果没有国家法律的强有力的预防和校正,初次分配所形成的社会贫富差距会越来越大。换言之,初次分配要靠法律,依靠法律可以形成起点更加公平的初次分配。一方面,要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通过法律法规整顿收入分配秩序,清理规范不合理收入。另一方面,要加大反垄断和对垄断的监管能力,在国家牵头进行反垄断的前提下讲究效率,大企业可以拥有资金、技术和人才优势,但不能拥有破坏市场公平自由竞争的规模垄断优势。通过法律制度的约束和保护,使得市场焕发活力和创新能力。
二、再次分配依靠公正的行政制度
更好发挥政府的行政作用,是确保再次分配助推社会公平的关键环节和重要手段。再次分配,即国家通过税收和社会保障支出的形式对社会财富进行二次转移。国家通过行政手段行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再次分配权利,既可以实现“高收入群体多取一点,低收入群体少取一点”的微观个体层面的社会公平,也可以实现将发达地区的税收转移到欠发达地区的国家层面的社会公平。由此可见,在再次分配过程中,国家行政力量可以通过调整“收入”和“支出”两条路径实现社会公平目标。就“收入”路径而言,政府可以通过税收形式,比如征收资本利得税和个人综合所得税、严格打击高收入群体的偷税漏税行为等,将富裕群体在初次分配中获取的高收入降下来,实现收入相对均等。就“支出”路径而言,政府可以将征收的税收以社会福利的形式,比如提高低保标准水平、增加医疗补贴、教育补助和养老保险等,加大对低收入群体的救助,缩小收入贫富差距。
三、第三次分配依靠规范的社会道德
开展规范化的慈善募捐,引导企业和个人以制度化方式捐赠或接收捐赠,是更好推进第三次分配的重要保证。第三次分配,指的是鼓励富裕群体通过慈善的模式向低收入群体转移财富,亦可称之为“或有分配”。第三次分配既不是市场主导也不是政府主导,而是一种社会道德主导,是依靠自愿性质的软约束。尽管当前我国慈善领域有法可依,比如《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法》、《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等,但慈善组织界定不规范、慈善捐赠收支不透明、公示信息涉嫌弄虚作假、慈善组织缺乏足够公信力等问题依然严峻。而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在于不规范化、不制度化。为此,一方面,要对慈善机构的评价标准、奖惩制度、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税收优惠、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监督与管理;另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慈善领域的全国性行业性自律组织,对全国各类慈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执行统一的行业管理标准,不断健全慈善行业行为准则、奖惩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概言之,要坚持以慈善组织为主体开展规划化的慈善募捐,以税收优惠、社会荣誉为杠杆,鼓励富裕群体参与慈善事业,引导企业和个人以制度化方式捐赠或接收捐赠,更好借助第三次分配实现共同富裕目标。
作者简介
夏 勇:现代服务业智库研究员,南京财经大学讲师
张为付:现代服务业智库首席专家,南京财经大学教授